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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偕同管區員警及命鎖匠開鎖入內查看屋況,未見重大瑕疵,日用品、傢俱 均在,大門口擺放一雙球鞋,一樓公共鐵門信用掛有羊奶盒,該屋應有人居住使用,另據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8年11月14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0623號函檢附之訪查報告表載本件標的 建物現是由第三人王O文向債務人所承租使用,渠等另於108年11月10日簽訂租賃契約續租至109 年11月9日,惟本件標的建物係於108年9月19日為查封登記,而原租賃契約於查封後因已屆期, 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該第三人或另行出租他人,是上開108年11月10日所簽立之續租租約是於 本院查封之日後所成立,已違反查封效力,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故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