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1.拍賣標的35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 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353-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之一種住宅區。353-3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2.拍賣標的2326建號建物、標的2687建號建物(即地下3樓之平面停車位(編號10E)),自104年 4、5月起均已由第三順位抵押權人侯00居住、使用迄今,以每月新台幣15萬元之租金折抵債 務,無使用期限,兩造未訂立書面契約。 3.本件係拍賣標的2326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及2687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即地下3樓之平面停車 位(編號10E))。雖本件標的於查封(108年12月2日)前已出租予第三順位抵押權人侯00使用, 惟前開租賃關係經本院以成立於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99年10月13日)之後並影響抵押權之實 行,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抗字第36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 旨,而於109年5月14日以命令予除去,惟尚未確定。嗣承租人即第三順位抵押權人侯00於109 年5月22日對前開除去租賃關係之命令聲明異議,經本院執行處於109年5月28日裁定駁回其異 議。故本件應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及承租人等於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前對除去租賃關係命令均 無異議,或有異議而遭駁回確定,方為點交;反之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