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10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餘部分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8年9月20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羅由莉即債務人妻子在場陳稱,1107建號建物由債 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之情事,且該建物下大雨時牆壁會有滲漏水之情形,4794建號建物為增建,作為起居室及小孩房使用。建物之地下室部分為停車 場,與社區車道連接並以鐵捲門與車道隔離;1475、1477建號建物部分為社區公設,該區為 游泳池及活動教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794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依109年3月27日 建管單位函覆稱係:於屋頂增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應限期強制拆除。拆除 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