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法院現場履勘時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員工)稱,現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人為華利信資產管理公司,租金每月新臺幣3萬元,押金二個月6萬元,租賃期間自民國107年11月,租期2年(確切租期另查報)。現標的地下室為辦公室及2間臥室,一樓為辦公空間,均由華利信資產管理公司使用。惟本件之租賃契約,業經法院除去(尚未確定),倘該除去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則拍定後點交;倘該除去命令有人異議並遭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