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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8年12月4日履勘時,債權人表示標的係由債務人自住使用,沒有出租,不是海砂屋、 輻射屋、無漏水、地震、火災受損,亦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本院109年3月16日履勘時,債權 人稱債務人之二個小孩住這裡,據轉述債務人小孩目前行蹤不明。會同鎖匠及員警開鎖入 內,屋內有水有電,1樓有神明廳,室內雜物很多,有油漆脫漏情形。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協查標的使用情形,經該局函覆稱標的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無租賃關 係。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 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 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四、另標的增建部分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08年12月27日新北拆認二字第 1083223919號函業經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拍照建管列管及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 應承擔拆除之風險。上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