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1、本件廁所前2坪部分出租予凌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106年12月1日起至116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000元,本件屋內四面牆壁充滿壁癌,油漆斑駁,第三人出入仍須經過公領域,且得使用廁所,第三人占有及使用均不點交。
2、13173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073156161號認定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又增建部分係違建,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