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拍賣標的1513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現由第三人范姜正仁承租作康心美婦診所使 用,有提出書面經公證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07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前四 年每月租金100,000元,第五年每月租金103,000元,第六年每月租金106,000元。本件拍定 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12月31日北市消調字第 1083076660號函復,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1月3日會輻 字第1080015319號函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109年1月2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78728號函復,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1月1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276375號函復,非該處列管之海砂 屋或震損建築物。另經地政人員入內檢視,因隔間裝潢太多無法確認是否有增建改建,請應 買人注意。 三、本件1513建號建物係坐落於393、394地號土地上,惟僅拍賣債務人之394地號土地(393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為他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