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王雅婷所有部分:
1.向莊淑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0萬元。
二、民國114年12月4日、115年1月22日、115年4月22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未具名之第三人在場,屋內無水無電,室內遺留有大量衣物、雜物及廢棄物等,客廳內置有沙發,有增建,依標的物外觀目測似無人居住使用。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之所有人(應為前共有人)林○鏞現在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2136建號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