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573建號建物108年5月28日現場查封時敲門無人回應,據民福大廈管委會總幹事稱並無配賦 停車位,且大廈之停車位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有使用權,因停車位位數不多,每年由區分所有 權人抽籤決定停車位,停車位僅供區分所有權人及配偶或直系親屬使用,不供對外營利租 賃,請應買人注意。 二、1573建號建物108年6月19日現場履勘時係由債務人之媳婦陳○開門,陳○稱建物為其與小孩 居住使用,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租金予債務人,並未訂立書面租賃契約,其中一間 房間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林○凰使用,林○凰於107年11月底搬入。第三人林○凰於108年 6月14日向本院陳報其自107年12月向債務人承租,但未提出書面租賃契約到院。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松山分局於109年2月20日派員調查時,被查訪人陳○稱向其婆婆即債務人租屋,只有 口頭租屋契約,沒有書面契約,每月5000元,不記得係何年何月開始給付租金,一開始以現 金支付,後來用匯錢的,因時間久遠不知具體時間,每月5000元就一直租下去等語。惟依債 權人所提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附其他約定事項,債務人於104年10月28日、 105年12月1日均曾簽立抵押物於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時,無出租出借之情形。上開租賃關係 影響抵押權,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陳○及林○凰之租賃權,須俟除租命令確定始於拍定 後點交,否則不予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海 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據第三人陳○稱其中一間房間有一區塊牆壁剝落並鋼筋裸 露,並聽聞前有房客服藥自殺,請應買人注意。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 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 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 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 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 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