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10、37建號據債務人黃美坤稱目前由其自己及家人同住,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37建號係為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新北拆認二字第1083209524號函列 為水平增違章建築,依規定予以拍照存證辦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 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及現場詢問債務人,查無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 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及嚴重漏水之紀錄,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