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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查封時,按門鈴無人應門。債務人於108年7月8日陳報稱系爭建物3351建號及3386 建號建物自107年5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出租予第三人陶怡心,每月租金為27,000 元,系爭建物另有地下2層平面式停車位編號4亦出租予承租人使用,另抵押債權人張長壽陳 報其自109年3月2日至110年9月2日租賃系爭建物及車位,每月租金2萬元,租金自債權中扣 除,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因第三人陶怡心、抵押債權人張長壽均係 於本院查封後始承租占有本建物,且其與債務人之租約係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 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第113條準用同法第51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勘估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 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二、本件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據債務人陳報含停車位地下二層編號4一個車位,惟因停車位屬建 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其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 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條件之揭示, 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