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10月13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代理人按門鈴無人應門,代理人表示已詢問過大樓管理員,現房屋為債務人使用居住。又本院於112年1月16日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警員至現場,債權人按鈴無人應門,請鎖匠開鎖,屋內無人,地政人員表示本建物應無增建。另債權人於111年12月8日具狀向本院陳報經會警至現場按鈴無人應門,詢問社區總幹事表示標的為債務人及其母居住,應無租賃,本建物現場履勘按門鈴無人應門,據債權人陳報其已向大樓管理員及社區總幹事詢問現時由債務人及其母親居住使用,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