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05年3月1日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經本院定期於105 年4月20日履勘現場,債務人之兄詹*松於現場稱:建物為其所有,係借名登記予債務人,391 建號建物及頂樓增建部分,現均由其出租予第三人使用,並由其管理房屋出租事宜。經本院 定期於109年2月6日履勘現場結果:債務人之兄詹*松於現場稱該建物為其所有,現將391建號 建物及頂樓增建部分,出租與他人占有使用,並定有書面契約。依出租人詹*松於109年4月 17日陳報租約影本記載,391建號建物現由陳*昌承租使用,租賃期間自109年3月13日起至 110年3月13日止,每月租金15000元。另頂樓增建則由R*MG***L承租使用,租賃期間自109年 2月15日起至110年2月15日止,每月租金7500元。因本件建物及頂樓增建部分之承租人之承 租,係在本院查封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291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本院核發之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另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年4月22日北 市都建字第10566494800號函,該部分增建列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暫就現況拍照存證,俟 有新事證再依規定續處,得標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