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上開建物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8日現場查封時,在場第三人鄭○晟稱由上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中。嗣第三人鄭○晟具狀陳報上開建物係實質債務人瑛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其約定以租 金每月30,000元抵償抵償瑛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之裝潢費2,850,000元,租期自106年8月8日 起,至抵償完裝潢費或瑛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前清償積欠之裝潢費止,第三人鄭○晟稱現與合夥人陳○和居住於上開建物,且其同意上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上開建物。另據第三人鄭O晟 稱未發現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創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第三人鄭○晟與實質債務人瑛弘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上開建物之租賃關係及第三人鄭○晟與陳○和、上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就上開建物之使用借貸關係,均經本院命令除去,除該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拍定後點 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
22053、22054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108 年9月18日履勘時,20817、20827建號房屋係兩間打通使用。後陽台部分有設置遮雨棚、涼 亭及鐵圍籬,但未封閉,另108年10月28日履勘時發現,增建與主建物內部均相通,前方增 建作為車庫、水池庭園造景(水池),可由大門獨立出入,後方增建現為廚房、一間臥室。惟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09年1月16日函覆本件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 法定空地;處理情形:案址經調閱83年空照圖似有顯影,復經派員現場勘查,現況材質非屬 新穎,且無施工情事,擬予以拍照存證辦理,俟有新事證後再依規定查處。惟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執行標的於252地號及20817、20827建號不動產登記謄本中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假扣押 執行扣押信託受益權之註記事項,拍定後有關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塗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扣押執行之註記,係屬地政機關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職務範圍,請拍定人逕洽各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