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民國108年10月9日履勘時,債務人之弟在場稱32、34號3樓內部已打通,均由34號大門出 入,另建物有增改建。同年11月18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88地號土地為蘆洲區仁愛 街32、34、38、40號建物占用,及36巷之部分既成巷道;債務人在場稱32、34號於90年間改 建,出入口均由建物後方進出,且32、34號已打通,債務人稱因32、34號1至3樓均為家族所 有,所以32、34號之出入口已不曉得為32號或34號。債務人另稱房屋係與家人同住,沒有出 租、地震、火災受損,不是海砂屋、輻射屋,亦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上開建物拍定後是否 砌牆區隔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土地部分不點交。 二、另標的增建部分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09年1月8日新北拆認一字第 1083224340號函業經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拍照列管,拍定人應承擔拆除之風 險。上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