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09年2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林先生在場陳稱伊係向債務人承租 本件建物,租期自109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每月租金27,500元,無增建,無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於地下 二層有一停車位(編號2220號),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本件建物於109年1月21日經地政 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前開租賃關係係成立於查封登記之後,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第3項、同 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之規定,前開租賃關係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 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