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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按門鈴無人應門,保全人員稱該屋係出租,債務人沒有住在這裡,地下二 層平面停車位編號14號亦有出租,該屋無增建,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據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查訪回函稱,至現場請警衛人員聯繫債務人,債務人稱目前無出租,係 空屋狀態,現場外觀觀察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惟如有不能 點交情事則不點交。另系爭土地據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函稱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 限制,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另據債務人陳稱本建物尚有1個位於B2(地下2樓)之平面式停車位(編號14號)等語,惟因 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 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條 件之揭示,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