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在場陳稱,房屋係向債務人承租使用,未訂立租約,亦未約定期限,新北市新莊區 立信三街25之3號9樓與10樓有內梯相通,10樓浴室牆面有裂痕,無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 亡情事。因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另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140 32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有二停車位,車位編號103、104,14033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有三停車 位,車位編號115、116、117,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 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 位為由向本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 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