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員警至現場勘查結果系爭建物由第三人洪○榮於106年7月20日向債務人承 租後(租賃期限為106年7月20日起至111年5月20日止),於108年8月1日轉租予第三人李○ 憲占有中,尚有地下一樓75號車位,惟不知是否有人使用;再經債權人陳報房屋現由第三人 李○憲居住使用,據第三人洪○榮、李○憲表示,承租時已有部分水電管路不通,無任何增 建,尚有B1-75之車位等語,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又因停車 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