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㈠653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723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1年10月7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陳○圻在場陳稱建物由其及家人居住使用,不認識債務人等語。債權人陳報:建物現為第三人陳○榮占有使用,且第三人稱其與債務人間無租賃契約,建物為其所有,係借債務人名義登記等語。債務人亦陳報建物現由陳○榮無權占有等語。經債權人於112年11月14日聲請變更拍賣條件,因不動產登記名義人為債務人,第三人陳○圻、陳○榮係屬無權占有,又經轉知第三人後,第三人亦未提出占有權源之證明文件,爰將拍賣條件由不點交改為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