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葉0源稱,系爭房屋(1631建號,四樓)已隔成五間套房,且頂樓有增建(五樓),已隔成四間套房,四樓與五樓並無內梯相通。後第三人李0濱陳報稱,因原屋主晁德發積欠其債務,故以債抵租,將系爭房屋與頂樓增建出租給他,依其陳報已公證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05年9月7日起至111年9月6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5,000元。另第三人李0濱亦稱,系爭房屋(四樓)有漏水至樓下(三樓)之情形,而頂樓增建(五樓)亦有漏水至系爭房屋(四樓)之情形。且鄰居告知98年至100年間屋內有發生燒炭自殺事件。惟經法院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詢結果,僅函覆稱曾於106年9月15日受理於系爭房屋內之救護案件;而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與新北地方檢察署函詢結果,則查無非自然死亡案件或相驗紀錄。請自行評估上開資訊後再決定是否參與投標。
二、上開第三人雖於查封前已合法有權占用房屋,惟上開租賃契約已於111年9月6日到期。故房屋(1631建號,四樓)拍定後點交。(惟本件拍賣標的與範圍並不包含頂樓增建(五樓),故頂樓增建非拍賣標的,亦非點交之範圍,請應買人務必注意)
三、另在場人與第三人雖稱系爭房屋除上開漏水與可能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外,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確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本件拍賣標的僅為1631建號,並不包含頂樓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五樓),敬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