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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4127建號)查封時,無人應門,據社區大樓警衛表示房屋有人承租。嗣經本院囑請轄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協助調查結果,系爭房屋由第三人江○錡租用,且無車位,有房屋現況調查表附卷可參。惟依租賃契約書與授權書所載,系爭房屋乃由債務人后○庭授權江○錡代理其出租予第三人賴○璇,租金每月新台幣45,000元,租期自109年9月16日起自110年9月15日止。
二、不論上開承租人為何人,因租賃契約於查封後業已屆期,故系爭房屋拍定後仍點交。
三、另在場人與警局調查結果雖稱系爭房屋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