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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本件不動產查封時,第三人陳O淨在場陳稱係向債務人承租該屋,租期自民國108年6月16日起至109年6月15日止,租約含停車位,無增建,亦無足以影響交易情事等語;現租賃期限業已屆滿,法院復定期現場履勘,經會同管委會人員開鎖入內,該建物現為空屋,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另依鑑定報告所載:(1)本案未入內現勘,有關本案有無受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情事,自外觀判斷尚無此類情事。(2)有關輻射屋部分,經詢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其表示該會截至目前偵測及評估結果,所有已經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案建築完成日期非位於上述期間內,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亦非屬目前列管輻射屋;在海砂屋部分,外觀無法判斷。是否為輻射屋或海砂屋,仍需經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3)在建物非自然死亡部分,經查看臺灣凶宅網,查得本社區於民國104年1月間曾有14樓住戶從27樓跳樓輕生。法院另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詢本件建物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該局函覆並無設立、列管專責業務及查詢系統,致無法查覆等情。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