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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部分據債權人陳報,現由第三人承租,是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08年2月18日函稱:本件標的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曾有 通報非自然死亡之紀錄。惟實際情形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 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詢問)。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 射屋、危樓….等情形),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賣。 三、本件標的業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6年2月2日北防字第10643513540號函辦理禁止處 分登記,因非本院所為,拍定後該禁止處分登記將轉載至拍定人取得之不動產上,或請拍定 人自行向為禁止處分登記之機關聲請塗銷。又經臺灣高等法院函稱:拍定人參與投標時,已 知悉執行標的另經扣押禁止處分,拍定人自應承擔執行標的可能依刑法、銀行法等規定優先 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予以沒收,抑或其上禁止處分可能須待刑事案件判決確 定後始得塗銷之風險。雖高院認本件標的應待刑案審理結果始得續行,惟依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認,若屬得沒收之物,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及其立法意旨,不影響該 原已存在之權利存續及行使,本件執行程序仍予續行。是請投標人自行斟酌上情併審慎考量 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