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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9年3月27日現場查封時發現係債務人自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三)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3235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224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 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 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 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本件不動產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以108年10月31日北防字 第1084369944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本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同時,另函請為禁止處分登記之機關塗銷上開登記。拍定人亦得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自行持向為禁止處分登記之機關聲請塗銷。惟該機關是否通知地政機關辦理塗銷,則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