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933建號、932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9年9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翁靜之女兒陳○昀在場稱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但有需要時,公司會使用。經檢視地面及屋頂有變形跡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3年12月10日函覆為目前無人居住使用。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陸萬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陸拾萬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