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民國108年10月28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1樓目前為其自己經營早餐店,並有供奉神明。2至4樓都有出租他人(依租約影本所載,2至4樓租賃期間均自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月租金分別為2萬元、15000元及1萬元),債務人稱標的1至4樓均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3樓客廳亦有供奉神明。查看1樓後方似有增建。嗣108年12月1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測量稱1樓廚房後方有增建情形,2至4樓則無增建,惟4樓上方頂樓有全部鐵皮圍並架設門鎖,此部分亦為增建。上開租賃期間於本件查封後已屆滿,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本件標的增建部分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