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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查封時,按門鈴由承租人楊淑如應門,其稱有附屬停車位,編號為B6-63號,從108 年5月20日承租至113年5月19日,租金每月1萬元等語。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 明注意。因查封前已有第三人合法承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新北 市板橋區公所函稱為第一種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 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二、另據承租人陳稱本建物尚有1個位於B3(地下3樓)之平面式停車位(編號63號)等語,惟因 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 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條 件之揭示,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