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拍定後依現狀點交(108年12月16日履勘時,會同警員開鎖入內,發現159號2樓與153號2樓已打 通使用,2540建號(即153號2樓)建物第2層及第3層內部不相通,各有獨立之出入口,第2層有 放置家具及生活用品,第3層有放置家具,第2層有大片露台,據管理員稱露台為公設,建物及停 車位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他人,停車位位於B3,編號1、2為平面式車位,編號74為機械 式車位。債權人於109年6月29日陳報,其於109年6月22日會同債務人入內察看159號2樓與153號2 樓打通之處僅為一小門。本標拍定後僅依現狀點交,兩建物之區隔須由買受人自行處理。臺北市 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09年1月30日函覆,本標執行標的非列管之921及331地震受損建築物,亦非列 管之海砂屋建築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