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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2207建號建物,據債務人稱,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經 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 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5月6日新北消指字第1090815029號函覆,自105年 1月1日至109年5月4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點火災之案件;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5月12 日會輻字第1090005223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5月12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9411682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 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5月11日新北工建字第1090815059號函覆,非該局列管之海砂 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 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本件拍定後,除土地部分及共同使用2256建號、2257建號部分因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 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