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民國109年2月17日履勘時,承租人即御官餐飲負責人張○倫在場稱標得係作為火鍋店使用, 租約自106年8月5日至111年8月4日止,租金已發支票由出租人品味大師公司收訖(後據債務 人陳報租約載明租期自106年8月5日起至111年8月4日止,月租金23萬元;111年8月5日起至 116年8月4日止,月租金20萬元),有增建物,並有建管單位來函通知改善。後側部分為增建 物,地下室為防空避難室,改成營業場所,停車場改建成倉庫,承租時即為此狀況。1樓與 地下室有樓梯相通,係債務人自已打通,承租人承租時已有。109年3月17日履勘時,品味大 師負責人楊○琴稱廁所、冰櫃室及旁邊房間為增建物,旁邊房門後方門通儲藏室亦屬增建。 地政人員稱地下室無增建。建物打通部分,拍定後是否砌牆區隔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 意。上開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 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另標的增建部分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09年4月17日新北拆認二字第 1093246620號函業經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 應承擔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