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民國108年12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出租予蔡OO、吳OO、黃OO,租期自108年8月 19日起,迄109年6月18日止,月租18,000元,押租金36,000元。不動產沒有強制執行法第77條規 定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 又本件於進行第一次拍賣時,租約已屆期,故拍定後點交。
351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且增建部 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09年5月15日函覆本件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 違建位置:空地;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