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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359、6360建號建物(含停車位編號9、11、85、40、41)拍定後點交。6366建號係拍賣不 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8年3月25日現場查封及同年8月14日履勘時發現:6359、6360建號建物目前由實質 債務人即原所有權人阿通伯樂器有限公司(下稱阿通伯公司)占有使用中(經營樂器行), 且1、2樓間有內梯相通。另據債權人陳報及本處於民國109年8月10日履勘時,據債務人阿 通伯公司之總經理謝翔在場陳述,6359建號建物含地下3樓編號9、11號等2個坡道平面車 位,停車位編號9目前無人使用、編號11由債務人阿通伯公司自行使用中;6360建號建物 有停車位編號85(位於地下1樓)、40及41(位於地下2樓)等3個平面車位,編號85目前由債 務人阿通伯公司自行使用,編號40、41無人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本件不動產之謄本分別載有依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北防字第16043513610號函、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月14日新北檢兆誠105他5186字第60042、60031號函辦理禁止處 分登記。本件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本件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號條本文規 定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09、1418、109年度台抗字第348 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惟有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形式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 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