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由大樓管理員指引開門,據管理員表 示本件標的由一對夫妻及小孩居住。據本院函警協查,大樓管理員未聽聞本件標的是否有非 自然死亡事件,該處大門深鎖,無法查明使用現況。嗣據債權人於109年8月24日陳報經其詢 問管理員,本件標的為債務人自住,無車位,無火災、地震受損、海砂屋、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又債權人於109年10月23日陳報經其聯繫債務人,債務人已搬離本件標的,故現為空 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陽台有外推成室內之一部分及天花板部分有掉漆痕跡。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若因債權人陳報不實致本件無法點交,由債權人負相關 損害賠償責任。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 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