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2260建號建物(五樓)由其前妻出租與第三人居住使用,依租賃契約書所示,租賃期間自108年5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0元,押金 30000元。另3429建號建物(頂樓增建)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係其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260建號建物(五樓)由第三人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
3429建號建物(頂樓增建)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42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6月3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93059271號函所示,3429建號建物 (頂樓增建)之違建處理係「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