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臺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09年1月6日函復使用現況之查詢,社區總幹事稱現無人居住使用。本院109年3月23日履勘並請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有家具、家電、衣物等生活用品,債權人稱原由第三人楊○虎、王○之居住使用,惟兩人於108年6月間因涉刑事案件潛逃出境,雖已於109年2月引渡回國但未再回來居住;另停車位編號30、31號部分,債權人陳報經詢問管理員稱目前車位無出租情況。本件拍定後點交。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12月27日北市消調字第1083074659號函復,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1月9日會輻字第109000290號函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09年1月6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83034161號函復,實地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12月3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56028號函復,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