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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2339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債務人稱,現由其與子女居住使用中。本 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774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債務人姊姊稱,現由債務人自用中。本標 的係拍賣停車位,且於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登載雖均以所有權應有之方式為之,惟該車 位應有部分所有權實與區分所有建築物有單獨所有權並無二致,且其使用機能上有完全之獨 立性,獨立使用並未減損其價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 案第18號研討結果,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