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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在場,據社區經理稱677號15樓房屋出租他人使用中。據債權人會同員警調查,本件建物係由第三人張○庭向債務人承租,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函及房屋現況調查表可稽。惟前開租賃關係已經本院除去,嗣經第三人異議,業經本院駁回異議、高院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二、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B2-110,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