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民國106年9月4日假處分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自住,無出租、出借,非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本院109年5月20日履勘時,無人應門,使用情形不明,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協查標的使用情 形,經該局函復所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標的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另債務人具 狀陳報標的天花板、數面牆面、牆角壁癌、滲水,五年前曾做防水修繕,然未能改善滲水狀 況;陽台女兒牆、廚房牆面磁磚因地震龜裂,5、6年前同社區住戶自殺墜樓社區中庭等情 事。本件689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本件689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