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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係拍賣信託財產,形式債務人為鄭○偉(即信託契約受託人,本件所有權人),實質債務人為陳○婷(即信託契約委託人)。
二、本件拍賣標的2368建號建物,據法院109年3月6日現場履勘時在場第三人即信託委託人陳○婷之母胡○青稱,現由其女兒陳○婷向信託受託人即本件債務人鄭○偉承租,兩人共同居住使用中,所含地下二層編號35之平面停車位亦同。依據所陳報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面記載,租賃期間自「108年12月4日至109年1月30日止」,每月租金50,000元,該契約書面租賃期間業已到期。因信託委託人為實質上之債務人,故依100年度民事執行實務問題研討會第12則研討意見,本件拍定後點交。
三、本件拍賣標的249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此夾層增建與原夾層登記部分共有兩個房間,其中一間為上開2368建號建物夾層登記部分所增建,據陳○婷稱其已轉出租予其德國籍男友,惟未提出書面租賃契約,另一間則增建作為書房使用,由陳莉婷及其男友使用。此夾層增建與原夾層登記部分係實質債務人陳莉婷與其男友共同居住使用,且因無獨立出入口,為2368建號建物之附屬建物,故拍定後一併點交。再此建號建物依據地政人員履勘測量係屬夾層之建築形式,但謄本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有「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故拍定人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