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於108年12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之債務人兒子表示:2685建號建物 現出租予他人居住使用,無海砂屋等情事。另於109年2月26日測量頂樓增建時,據債務人兒 子表示:2685建號建物無增建。 二、經函警協查,2685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彭O堂,債務人表示租約自106年6月19 日起迄今,惟依租約所載,該租賃期限自106年7月10日起至108年6月10日止,租金每月 12000元;水、電、瓦斯、清潔費共1300元,每月合計13300元,另有押金24000元。本件原租 期屆至後仍出租予第三人,且未訂定新租約,依法視為不定期繼續契約。故本件拍定後不點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