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433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吳聲佑稱現由其承租居住中,租賃期間自113年12月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惟未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2月29日新北消指字第1142630292號函覆,自107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25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5年1月14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44159556號函覆,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1月5日新北工建字第114264415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7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