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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陽台前有漏水情形,經建商塗防水漆後,即無該情事,又現為其與家人使用,拍定後點交。另有地下一樓編號42及43號之車位,現由債務人使用,惟編號僅供參考,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二、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稱,本件增建部分為新違章建築,將限期強制拆除,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