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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後除3樓及承租人使用之公共空間外,其餘部分點交(109年3月19日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兒 子稱,1、2樓部分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1樓天花板、2樓房間、2樓至3樓樓梯間天花板 油漆剝落,3樓房間天花板有漏水,廚房天花板有壁癌,另債權人查報一樓天花板及二樓至三樓 樓梯板下方漏水;同年4月28日勘測時,據債務人稱地下室放置私人物品,作為倉庫使用,3樓部 分,第三人吳O綺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7年1月19日起,迄112年1月19日止,租約承租 範圍為水碓29巷1號,實際上住3樓,仍可使用其他公共空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748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31建 號1樓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09年5月12日函覆本件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 位置:法定空地;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惟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