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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現場查封時1583建號建物內仍置有傢俱、起居用品及衣物等,嗣經法院囑請員警查明使用情形,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覆調查結果為該建物無人居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另據在場第三人稱4516建號建物係其雇主向房東租賃,並提供其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451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