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09年5月18日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蕭女士即債務人之母在場稱本件建 物係由伊與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1779建號與1780建號二間房屋打 通,前面(即1779建號)部分作為客廳使用,後面(即1780建號)部分作為房間使用,無增 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本件建 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 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 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