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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部分現場履勘時,據在場債務人表示現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無增建,另據鑑價報告紀載經查相關政府公告資料,查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據債務人陳稱於地下二樓有停車位,編號179、180,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應買人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條件之揭示,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