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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2560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與家屬自行居住使用;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標的181地號土地坐落於門牌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4巷59號房屋後方山坡地;215地號土地 為建物基地,216、217、218地號土地係花圃、213地號土地為公園、214地號土地為游泳 池、198地號土地為網球場、籃球場及管委會,均為社區公設。21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 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198、213、217、21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遊憩用地,181、 214、216地號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二、本件拍賣標的內有漏水;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4月30日新北消指字第 1090775118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09年4月27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點火警案件;經行政 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5月6日會輻字第1090004971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 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5月7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94115296號函 覆,經查訪據鄰居陳○晨表示該址未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5 月1日新北工建字第109077626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 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 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拍賣標的181、214、21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 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256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土地部分因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