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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3建號據債務人劉XX稱,三樓係伊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二樓有三個房間,裝設一個木 門,隔成前方二個房間為債務人劉XX之家屬居住使用,木門後方房間為債務人劉XX之家 屬居住使用,四、五樓目前為空屋,而一樓則為債務人劉XX居住使用。434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請應買人注意。又4343建號部分占用鄰地740地號,基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下: ⑴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5月1日新北消指字第1090794657號函覆,自民國105年1月1日至109 年4月29日止未曾受理火警之案件。 ⑵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5月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94115964號函覆,經本分局派員 前往標的建物附近鄰居查訪表示,對於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一案不清楚。 ⑶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5月5日新北工建字第1090794386號函覆,於921、331地震發生時, 並未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屋,無相關資料可稽;又經查 截至109年5月5日為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申請資料,故是否為高氯離 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 ⑷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5月7日會輻字第1090005066號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 5月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94115964號函覆,均查無是否為輻射屋之相關資料。 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其他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陳報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 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 3、依本院108年訴字第2584號判決本件拍賣標的應予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 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