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95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23-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09年3月9日查封時社區總幹事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 債務人已長期未居住於此;123-1地號土地上有木製圍籬占用,無建物占用。另據11樓之住 戶魏○琍於同年5月4日陳報其與債務人於92年間因修繕漏水事件曾有訟爭。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 第3 項規定之適 用問題。